短评
很牛的书,回应了知名的新加坡式悖论:一方面削弱法治,一方面又因法治而被称颂。全书用新加坡建国以来的五部立法来说明国家如何通过制定法律来回应公共领域争论。更理解了新加坡式的二元对立(商业法治很强,政治法治很窄)是如何运作的:法律不只是限制权力的工具,也可能是自我包装的工具。
书中提到新加坡更多是"法制"(rule by law),而不是"法治"(rule of law),但书名最后还是用了“法治”,感觉是刻意保持的张力。
除了枯燥的案例和法律术语论述之外,本书提供了另一个维度的新加坡建国史,李光耀的牧师式领导和对民众的幼儿化论述印象深刻(其实不就是PUA吗😄)。还有个小八卦,金庸的《新明日报》是第一个站出来对《新闻业法》表示支持的,联想到他加入新加坡籍的时代背景,也就很好理解了,不过作者似乎完全不认识Louis Cha是谁😄
笔记
第一章 法律、非自由主义和新加坡
新加坡式悖论:一个从各方面削弱“法治”之自由的政权,却成功地被称颂为一个法治政府。
新加坡政府如何策略性地运用法律,是本书的一个主要关注点。具体而言,我研究了立法文本和公共话语通过哪些方式重构了“法律”的含义。我旨在发掘那些经常沉潜在新加坡法律之中的政府管理和政治角力。
我还认为,尽管政府声称遵循自由主义“法治”或“法的统治”(rule of law),但它所信奉的工具式法条主义更适合被称为“法制”或“以法统治”(rule by law)。我将这两种“法律”模式分别简称为“法治”和“法制”。
新加坡令人困惑的成就体现在以下方面:政府对市场、政治和法律的干预如此之深,以至于新加坡政府无处不在、宪政程序实际上被架空,但新加坡政府在国内和国际层面的正当性仍然得到了维系。
本书认为新加坡是威权式的,因为它的“特征是集权,它还阻止通过政治途径和政府权力进行充分竞争,也不允许监督此权力”。
本书实证研究的核心素材是以下五部立法:《破坏性行为法》《新闻法》《〈法律职业法〉1986年修正案》《宗教和谐法》与《公共秩序法》。这五部法规表明,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法律”来回应公共领域的争论。更重要的是,这些“法律”已成为制止民间人士和社会组织发表批评性言论的工具,同时又维护了政府作为“法治”政权的身份。通过这种方式,立法成为非自由主义政权运作的中心环节。
李光耀在国际律师协会年会上的演讲内容,是与这种做法相一致的:运用二元化国家的“合法性”,正当化政府对法律例外主义的使用。他指出,就“有关金融服务业的法律”而言,新加坡的法律体系是“类似于”伦敦和纽约的。但在谈到那些压制性的、侵犯权利的立法时,例如《内部安全法》和《维护宗教和谐法》,李光耀认为它们是一些“为了满足新加坡实际需求的特别法”。官方所描绘的新加坡历史的特征,是国家特殊性和脆弱性。关于新加坡是如何形成的主导性说法,很好地体现了政府对官方说辞的工具式使用。
新加坡从未发生过反对殖民主义的独立战争,因此未能中断殖民地政府的“法制”模式,也未能产生一种大规模的、基于“法治”的个人权利意识。在新加坡,最接近于自由主义运动的,是二战后左翼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开展的运动。然而,出于冷战时期的忧患意识,英国与亲西方的人民行动党联手镇压了左翼,这也为新加坡国家延续殖民地政府的意识形态扫清了道路。
第三章 惩戒肉体、保卫国家:1966年《破坏行为法》
《惩罚破坏性行法》的政治意图是使一切可视的内容同质化(homogenise)并以此塑造国家空间。法治所期待的是一种多元政治空间,公民可以拥有意识形态和政党选择的自由,但“破坏性行为”的法制化定义则重塑了法治的期待。鉴于《惩罚破坏性行为法》是在新加坡独立一年后通过的,它显然是一个关键性的早期标志,呈现了人民行动党之统治方式的一贯特征:把国家和人民行动党混为一谈,据此将人民行动党的反对者定性为反国家人士。
编辑在未来几周收到的公众来信,都对警方的决定表示了支持,来信者尤其赞成判处“外国的学生破坏者”以“鞭刑和监禁,然后将他们驱逐出境”。
1994年,随着冷战的结束,新加坡政府不再将“反其”视为正当化1966年所设鞭刑的潜在理由。
虽然政府在1994年已不再全面推行1966年有关共产主义的潜台词,但国家脆弱性的主题仍得以延续并重申,这就要求强大的政府依据强硬的法律行事。1994年的官方话语提出,国家的威胁不是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力量和军事实力,而是西方价值观的衰退。由于当代西方国家没有肉刑,曾经无敌的西方世界,现在变得续乏纪律且道德衰败。1994年费伊案的话语表明,严厉的肉刑能够击退国家所面临的新的道德威胁。肉刑是一种理想的、威慑性的刑罚。因此,即使冷战结束了,仍需要法律规定暴力性刑罚来保卫脆弱的国家。即使在今日,国家的边界是抽象的、道德意义上的,它们仍要受制于国家对价值观作出的规训。
因为新加坡特别小、政府极为强势,并且人们被持续提醒说政府会广泛地监控公共领域,所以它就像是一个圆形监狱。如果新加坡是圆形监狱,那么中央塔的监督区就必须保持黑暗。由于政府不确定其正当性在多大程度上源于公民的同意,它不能冒险公开接受质疑。具体而言,政府不允许人们质疑其用来管理国家的监管性、惩戒性的法律治理术。
第四章 管理新闻:《报业与印刷新闻业法》
1966年社会和政治格局的主要特征,在20世纪70年代初仍有所体现。虽然人民行动党政府占据着主导地位,并且是国会中的唯一政党,但它当时尚未实现20世纪70年代末的那种高度霸权及人们普遍服从的状态。公众的不满和焦虑,主要围绕着以下三点:中文教育;如何评价中文,中国文化;如何评价接受中文教育的新加坡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
李光耀在赫尔辛基所做的演讲,充分反映了新加坡政府是如何诠释新闻界、公民和政府的角色的。如果作为治理术的法律,能够涵盖政府对管理对象的选择以及政府对这些对象的解释,那么该演讲显然就是1974年《新闻法》的铺垫。这次演讲确立了如何通过法律来管理政府与新闻界的关系,而该模式一直沿用至今。
李光耀演讲中所提及的“外国”和“本国”的二元状态,让政府化身为能够抚育一个脆弱国家的一股保护力量。各种危险都是来自外国的。李光耀用的修辞技巧,以及他替公民作出的牧首般的、教育性的考量,掩盖了这一事实:政府在威胁特定公民。政府对一些人采取了最具强制力的措施——未经审判即剥夺人身自由。对这些人下手的是政府,而不是外国人。
在李光耀对人民的贬低性描述中,包含着新殖民式精英主义,他还前后矛盾地将“西方”他者化:西方的不可取之处在于出现了社会衰败和道德衰败,例如“倡导和平的暴力示威、城市游击队、毒品、自由恋爱和嬉皮士主义”。然而,西方的可取之处在于它有着“先进的
科学技术”。而新加坡面临的问题是在吸收西方的科学、技术和工业之时,我们发现自己不能将当代西方的不良风气排除在外……所以,我们必须教育新加坡人不要模仿西方人更为随意化的行为。
李光耀:牧师式教育家
李光耀的演讲在许多方面都类似于授课。他分析了国家计划中的三个主体:人民、新闻界和政府。
《新明日报》急于说明自己的宗旨,但此举略显滑稽,因为它的宗旨似乎就是反对政府于1971年针对三家报业提出的指控。为了“人民的利益”,《新明日报》完全支持政府的政策,这意味着它将支持政府的政策等同于爱国主义。由此,《新明日报》采用了政府的定义:只
有政府才可以确定国家的最佳利益,其他人都不得做出判断。
该陈述的作者查良镛(Louis Cha)是《新明日报》的领导人及董事会副主席。查良镛似乎特别担心永久居民(包括他自己)会被排除在获得董事职位或持有管理性股份的人选之外。他在赫尔辛基大会上证明新加坡存在新闻自由,并且他声明政府是公平合理地对待所有报业的,由此他证明自己是“良民”。查良镛的言行举止表明,政府意识到自己有必要将赫尔辛基大会以及遴选委员会,分别作为国际和国内层面的、展现政府合法性的公共平台。查良镛的言行举止也表明,他已被纳入了政府的阵线。
除了应对新的话语挑战之外,新加坡独立后经历的首次大幅经济衰退,也削弱了政府的政治正当性。因为新加坡的政治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物质财富之上,经济衰退对执政党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第五章 管理律师、限制公民身份:1986年《法律职业法(修正案)》
如果《破坏性行为法》和《新闻法》所针对的是来自工薪阶层的、支持反对党社阵的那些受过中文教育的人,那么《法律职业法》《宗教和谐法》以及《公共秩序法》所针对的,可能是一些位居中产阶层、受过英文教育的人,这些人要求政府兑现承诺,实现自由主义国家。
本章的后半部分详细介绍了 1986年《法律职业法》的遴选委员会听证会,充分展示了政府如何利用公共话语,消解了民间社会的三项重要权利:非公职人员的结社权利,非公职人员进入公共领域的权利,以及非公职人员平等公开地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
在新加坡,从事律师职业的公民可能会处于一个特别矛盾的立场:作为普通公民,他们了解新加坡特有的法律限制;作为专业的普通法律师,他们了解作为民族国家之基石的法治理念。
第八章 法律、非自由主义与正当性
后殖民地时期的矛盾心态后殖民地时期的国家对国家状态的需求必然是矛盾的。法治身府的获得,体现了一种等级关系:西方占据着法治的优势地位,而新加坡作为西方曾经统治过的地方,后者有资格评估和评价其法治身份。在历史上,作为民族国家的新加坡并没有出现成功地反抗殖民主义的独立运动。这样一来,人们往往会认,一旦新加坡不再是殖民地,它就将走上法治的轨道。在殖民地时期结束后,新加坡政府复制、延伸了“殖民地/宗主国”二元模式下的主导与从属关系,继续依据殖民者创建的法律一行政机制运作。
简而言之,民族国家实际上增强和巩固了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制度,但是,它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巩固法治和法制之间的分歧、否定个人权利的优先地位、服务于政府权力的目标来做到这点的。民族国家采用了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制度,将自身变为新的殖民主体,让公民居于从属地位并将其幼儿化。更重要的是,新殖民地时期的威权主义被国家的家长主义所改造。
简要重申一下我在第一章详细论述过的一个观点:由于人民行动党政府的掌权未经公民明确授权,并且它也缺乏祖居地意义上的正当性,因此,新加坡政府的正当性几乎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实现物质繁荣,以及政府借由西方的治理模式来表述国家权力。
简要重申我在第一章和第三章提到的观点:1963年人民行动党能够在选举中获胜,可能是因其与英国暗中联盟,他们旨在消除左翼势力。在冷战造成的极度恐惧的气氛之下,共产主义者被妖魔化。左翼社会主义者可能并非共产主义者,但他们确实对人民行动觉的胜选概率构成了挑战。在大选前几个月,他们未经审判即被剥夺人身自由。因此,人民行动党并不是通过真实的票选式法治而正当要权的:人民行动党利用《内部安全法》的强大力量来推行法制,消除了公共领域中可能代替人民行动党的其他领导人,也消除了各类异议者的代言人。
我认为政府对批评作出的回应以及政府将所有威胁都视为重大威胁,是不稳定的威权统治的必然结果。在此,还有一个重要方面需要说明:对那些不具有团体身份、不拥有权威的公民所做的批评,政府并不会将其视为威胁。本书的案例研究表明,以下三个因素使得批评成为一种极端威胁:公众、与他人联盟以及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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