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评

以小见大的论题,有点收不住。不过可以看到一些少数民族政权儒家化及儒家法制化的痕迹

楔子

因此,不要说是各个政权对婚姻和家庭伦理的观念或有差别,即使是在同一个朝廷之上,不同出身背景的政治人物,都可能有歧异的看法。其中所涉及的问题,不仅在于专制皇朝是否有意透过法律制度推动儒家伦理,也在于,第一、哪些婚姻和家庭伦理被纳入法律规范之中;第二、儒家伦理法制化的过程是如何进行的;第三、谁是专制皇朝的代表和统治权威。

这本小书尝试利用第六世纪的一个法律案件作为引子,来回答以上的三个问题。这个悲惨的案子,在历史记载中,有时简称为“刘辉案”或“殴主伤胎案”,主要是关于北魏兰陵长公主在怀孕时,遭驸马刘辉殴打流产的事件。由于公主和驸马的争执,起因于驸马的婚外情,而在审判驸马和他的情妇时,又牵涉到情妇的兄弟们是否知情不报,因此整个索子可以说包括了通奸、婚姻暴力和连坐等各种问题。而这些全部都涉及传统儒家的婚姻和家庭伦理。为了形成判决,参与的法官们各自引经据典,说明自己的主张,但最后,却是由摄政的皇太后决定了裁判的结果。从他们的共识和歧异之处,可以一窥北朝的胡人政权在哪些部分继承了汉代以来的伦理观念和法学传统,而又在哪些部分岔了出去。

第二章 不伦之恋:通奸的罪与罚

对于汉唐之间妒妇故事的解释,历史学家有各种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东晋以后,时事纷乱,礼教的约束极小,女人的个性得以尽情发展,是造成妒妇的主要条件。有的学者则主张,汉唐之间,高门贵族互通婚姻,女性所代表的是自己的家族,而非个人,双方若家势相当,则女子气势不减男子。加上当时豪门多蓄养歌伎,难免引起妻子疑妒。不论如何,魏晋南北朝时代女性的妒忌,显然引起男性严重焦虑,而元详的母亲高氏会要求媳妇“以妒防奸”,也就不足为奇了。

总而言之,通奸虽然被视为破壤家庭伦理和婚姻稳定,但在魏晋南北朝,不论男女,都没有人因为通奸而判死刑的记录,也看不出来妇女通奸会受到比男性更严厉的处罚。这样看来,父系家族伦理中规定的“夫尊妻卑”观念,在魏晋南北朝时代,似乎并未全面发展。

首先,和明清时代严厉处置淫妇的情形比起来,从汉代到唐代贵族妇女通奸的惩罚都轻得多。

其次,乱伦或不同辈分的男女通奸,在汉代会被欲头示众,在鲜卑治下的北魏却似乎屡见不鲜。

最后,在北魏时代,妻子通奸并不表示丈夫就可以杀她而无罪。前面提到几个暴力驸马的下场,就可以证明。

第三章 家丑不外扬:婚姻暴力与妇女地位

更糟糕的是,即使伤者已死,施暴者的儿女恐怕仍然不能控告他,因为中国法律自秦朝以来,就有所谓“非公室告”的传统。“非公室告”规定:一家之主倘若对子女和奴婢动用私刑,不论是剃了他们的头,或是鞭打、甚至处死他们,子女和奴婢都不能提出告诉。即使告了,官府也不会受理。假如强行提出告诉,原告反而会被判罪。这种禁止家庭中卑幼控告长上的传统,限制儿女不能控告父母,奴婢也不能控告主人。

自先秦以来,中国的儒士大夫便认为,人与禽兽的一个重大差别,在于禽兽只知道顺著自己的情感衝动行事,而人却能够以礼制调节情感的作用。禽兽出生,依母而活,仰赖母兽哺育成长,因此顺著情感,只认母亲。人却不同,父系家族的礼制伦理,虽然承认母恩最亲,但家族中最尊贵的人却是父亲。这一套规范并不抹煞母亲的恩情,甚至要求母亲担负起哺育的重责大任,然而却在认可母慈子孝的同时,认为这只是生物的天性,和禽兽的舐犊之情相去不远。而人之所以为人,则是透过礼制表现“尊父”的精神。倘若生的是人的样子,行为却和禽兽一般,那么就不是文明人,而只是野人了。

第五章 牝鸡司晨?女人当家!

汉代政府在施行法律统治的同时,也提倡孝父悌弟的家族伦理。伦理观念既然渗入到律令之中,也影响执法者的心态。复仇有了伦理基础,就很难纯粹以法律来遏止。到了曹魏的时代,法令律例对于为父兄复仇的案子,不得不採取某种程度的妥协。尽管如此,对于其他以复仇为名的行动,却仍严厉禁止,极力设法清除。也就是说,帝国政府对于古典礼经中所认可或鼓励的伦理观念,只是有限度地采用,并不是无条件地接纳。

其实,自汉朝以来,历代皇帝都必须仰赖正式的官僚机构统治天下,然而当官僚机构逐渐运作自如,彷佛自成体系、独立于皇权之外的时候,皇帝为了避免官僚体系违背自己的旨意,又会藉由非正式的管道介入,以确保自己的权威与利益。汉代初期的政府,由三公九卿所统领的官僚机构管理天下并对皇帝负责,然而到了东汉晚期,皇帝无法信赖百官之首的丞相,于是原本带有皇帝秘书性质的尚书,便透过与皇帝商议大事、起草诏书之类的活动,逐渐得势。尚书参与政策决定和政务施行的日子一久,便渐渐从内朝(皇官中)的一分子变成了外朝(朝廷上)的成员。变成正式官僚机构的一部分之后,尚书就失去了随皇帝号角起舞的弹性,皇帝用得不上手,就会另谋出路,另寻秘书。于是,秘书令,也就是后来的中书令,便逐渐在曹魏的皇宫中崭露头角。
然而,中书令的发展和之前的尚书相去不远,逐渐由皇帝的私人秘书转变为朝廷的公部门机制。到了南朝,皇帝为了方便,在中书省之下再设置一个舍人省,任用其中的中书舍人贯彻自己的旨意。

余论

男性为了确立自己的血统传承而不择手段,有时著实令人毛骨悚然而扼腕发指。古代匈奴有所谓“荡肠”的习俗,由于缺乏验孕等相关知识,为了确保生育的是自己的骨肉,男人在娶妻之后所生的头胎,一律处死,从第二个小孩才开始抚养。“荡肠”也就是先把妻子的肚子给清干净!